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0007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25日 | |
标 题: | 对《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25日 |
一、起草依据
1.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中:
“……,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政策,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提升监管能力”;
2.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中:
“……,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直各部门配合)”;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中:
“(八)大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九)统筹推进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二、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三十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分类标准、监管措施、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解释了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解释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概念和内容,明确仅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省局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实施信用分类,建设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各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完善本地企业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并对所辖各县(市、区)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二是说明了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类标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按照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原则。由省局制定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本指标体系,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基于涉企信息数据资源分析,自动对企业进行评分。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排除掉定性判定规则例外情形后,将企业按信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a、b、c、d四类。
三是规定了差异化监管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监管效能。对信用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频次、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免于大数据监测等监管措施;对信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频次,对被抽中企业实行现场检查,进行大数据监测等监管措施。
四是强调了责任追究。对于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管理办法》还鼓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监管实际,选定地方特色产业,构建特色产业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探索完善风险处置、跟踪和反馈机制,服务本地监管创新和政府决策。同时,按照总局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文件精神,提出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机构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本办法构建专项信用风险分类模型或指标体系,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进重点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