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996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28日 | |
标 题: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监发〔2023〕92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28日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民生领域价格执法,优化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经省局研究,决定开展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关于开展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打击旅游及相关行业价格违法行为,优化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旅游消费回暖升级,经省局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充分发挥价格监管职能作用,集中力量整治旅游市场哄抬价格、欺诈宰客等价格乱象,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提升旅游消费体验,为促进我省旅游消费回暖升级,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专项整治行动从2023年4月1日开始至2023年5月31日结束,为期两个月。重点整治2022年1月1日以来,知名度较高的a级以上景区及景区内住宿、餐饮、零售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旅游景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的;
2.通过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的;
3.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的;
4.不执行对未成年人、学生、残疾人、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的;
5.门票、停车场、景区交通、导游等游览服务价格及门票优惠政策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及价格公示的;
6.露营旅游营地不明码标价的;
7.游客反映强烈的其他价格违规行为。
(二)旅游住宿
1.宾馆、酒店、民宿客房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价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不履行价格承诺,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的;
4.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如,房价x元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的;
5.相互串通、操纵客房价格的;
6.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客房价格的;
7.重大节假日期间,以缩短结算起止时间变相提高客房价格的。
(三)餐饮服务
1.未设置标价牌、价目表(册)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的;
2.采用“时价”“面议”或违背交易习惯的计价单位等手段,模糊表述标示价格,欺诈消费者的;
3.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以标价签、点菜单或其他点菜工具标示的价格出现“两套价格”的;
4.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5.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不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消费信息结算清单的;
6.重大节假日期间,违背普遍交易认知,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借机大幅减少饭菜分量或提高普通菜品价格的;
7.销售当地特色菜品,谎称食材“正宗”“原产地”等与价格有关的信息,质价不符,欺诈消费者的。
(四)零售商店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的;
3.低标高结、虚假折扣等欺诈消费者的;
4.销售旅游特色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原价、厂商指导价等被比较价格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5.销售旅游特色商品,谎称“正宗”“原产地”等价格有关信息,质价不符,欺诈消费者的。
三、实施步骤
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各市局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准备,开展政策宣传、提醒告诫。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1日至4月20日)。景区经营主体组织对景区及景区内住宿、餐饮、零售业经营者开展自查,自查及整改结果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21日至5月31日)。根据工作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在调研摸排基础上,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立足职能定位,对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对辖区内1a(含1a)级以上景区采取全覆盖检查,对景区内住宿、餐饮和商品零售经营者的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覆盖率由当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整合监管执法力量,压实责任,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加大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整
治执法力度,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不法分子。防止重大价格舆情发生,
(三)强化信息沟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各市局、示范区局分别于4月11日、4月21日、5月5日、6月2日,报送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累计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市场经营主体户次、立案结案数量、处罚金额、曝光典型案例数量等。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做好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日常监管工作。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市局、示范区局要对工作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情况总结报送省局价监局基层室。省局将适时向各市政府通报专项整治效果。
联系人:闫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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