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479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07日
标      题: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监规发〔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20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c7娱乐游戏

发布日期: 2023-02-20 发布机构: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省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3年3月20日起生效。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省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局实施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裁量适当。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省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说明。在个案查处中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导致行政处罚过罚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省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第六条 省局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省局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可以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查办工作。

前款所称的办案机构是指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业务处和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第八条 省局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省局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省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省局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省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省局负责人决定。省局应当自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作出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章  立 案

第九条 省局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根据案件性质和省局职责,依法作出核查、移送、交办、报请管辖、指定管辖等处理。

第十条 办案机构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管理台账,归档备查。台账应包含线索来源、来源时间、转办情况、接收单位、立案情况、处理结果、回复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决定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的,办案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工作,并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请省局分管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省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二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经批准立案后应当编制立案编号。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调整办案人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批准不予立案后编制不予立案编号,将不予立案审批表与案件来源登记表、违法行为线索材料、核查或者移送等相关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依法移送、交办、指定管辖、报请管辖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分别填写《案件移送函》《案件交办通知书》《指定管辖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执法文书,报省局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建立依法移送、交办、指定管辖、报请管辖案件的跟踪、督办机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局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c7娱乐游戏的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


第三章  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和收集、调取证据工作,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

(四)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允许被询问人补充修改;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情况。

(五)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允许当事人补充修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情况或邀请见证人签字。

(六)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调查取证全过程进行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八条 省局应当设立询问室,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等办案设备。询问当事人、证人的,原则上在询问室进行,并可同步实施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为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结合考虑行政目的的实现,以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为限。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 省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确需对自然人的人身和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实施,省局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书);

(二)认为违法事实成立,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书);

(三)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建议予以结案,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四)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省局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案件的审核、告知、复核

第二十二条  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

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第二十三条 省局法制审核工作由法制审核机构(省局法规处)负责实施。

法制审核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执法业务骨干等人员协助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在省局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拟处以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的;

(二)拟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商品销售额在两千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或者年商品销售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

(三)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两百万元以上的;

(四)涉及食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等国家规定属于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

(五)拟对自然人处以十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罚款,经过听证程序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五条 办案机构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草稿;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案机构送审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省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对同一案件再次审核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八)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其他应予法制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案件,提出同意案件处理的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案件,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提出建议补充调查的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办案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机构留存归档。

第二十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与办案机构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出现重大分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提交省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

案件审核由省局办案机构负责实施。案件审核内容及程序参照法制审核执行。

第三十条 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省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建议经省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机构应当以省局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省局经听证或者陈述、申辩复核,不改变原告知中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仅作出罚款数额或者罚种从轻调整的,无须重新告知,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以省局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办案机构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和理由。

经陈述、申辩复核,拟改变原告知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的,办案机构应当提交审核机构进行复审。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由省局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法规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听证。

第三十五条 拟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办案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一)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环节,一并将拟责令退款数额,未退还部分将予以没收,以及将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罚款等告知当事人,经陈述、申辩、听证等环节后,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

(二)先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责令退款的事实、理由、依据、拟责令退款的数额以及拒不退款将依法从重处罚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经陈述、申辩环节后,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

采取前款第二种方式进行告知的,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责令退款环节完成后,省局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三十六条 在审核、听证、复核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当事人还有尚未查明的违法行为的,经省局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结束,办案机构应当重新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再次履行审核、告知、听证、复核等程序。


第五章  决 定

第三十七条 省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需要补正的案件,退回办案机构补正;

(五)不属于省局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不能在立案之日起1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再次延期办理的案件,以及省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办案机构应当依程序规定报请省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全体参会人员讨论决定。  

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当在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后进行。  经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提出,集体讨论也可以在处罚告知之前进行,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不再经过集体讨论。

第三十九条 集体讨论由省局全体负责人参加,办案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列席。根据案件情况,也可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技术专家列席会议,听取相应领域的专业咨询意见。

第四十条 办案机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下列材料发放给参会人员:

(一)行政执法决定书(建议书);

(二)情况说明或调查终结报告;

(三)法制审核材料;

(四)法定依据和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外地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参会人员,办案机构应当在会前以传真或电话的形式征求意见,并由其分管负责人在会上转达。

第四十一条 集体讨论程序如下:

(一)办案机构负责人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应法律依据;

(二)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审核意见;

(三)会议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并在主持人的组织下,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对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可以以参会人员投票方式作出表决;

(五)会议参加人员对结论性意见发表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办案机构应当根据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采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正、移送等处理措施。

进行补正的案件,应当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重新审核。需要重新履行告知程序的,应当重新告知。经补正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省局负责人再次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省局应当自举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附有c7娱乐游戏的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有相关举报奖励规定且举报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结案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公示、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后面应当标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作出的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省局c7娱乐游戏官网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省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省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在省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省局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办案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 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解读.wps

c7娱乐游戏的版权所有: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太原市长风街108号 邮编:030006

晋公网安备14010502050547 网站标识码:1400000083 通讯备案:晋icp备12000773号

效能投诉:    联系c7娱乐游戏    邮箱:sxsscjdglj@163.com

  

网站地图